上海饮食业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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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名称为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英文名称:Shanghai  Restaurants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是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经济团体组织。由餐饮业的企业、工厂以及与餐饮业相关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自愿组成,不受系统、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并在各区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本行业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发挥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本市餐饮业与时俱进,持续稳定发展。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快餐连锁专业委员会、杭州饮食专业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是本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本行业协会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是本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办公地点在上海市四川南路26号友谊大厦712室。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从事餐饮业的业务指导、标准制订、行业管理、国际交往、人才培训、技术考核、咨询服务、协调仲裁。

    (1)开展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统计和整理工作,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2)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3)组织咨询服务、人员培训、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

    (4)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技术考核、授予技术职称、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准入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5)组织制订和贯彻行规行约、质量规范、服务标准、产品标准,评定企业经营等级,组织产品质量交流和鉴定。

    (6)发展与国外同行之间的联系,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7)反映会员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执行政府的有关法令法规。对于违反行规行约和政府有关规定,致使行业形象受到损害的会员,本会有权按章程规定进行处罚。

    (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会员均为团体会员。凡在本市依法取得工商执照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餐饮企业和与餐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并由法人或法人委托的代表参加成为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化,须由会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  餐饮业的连锁、连号企业在总部加入协会成为会员代表后,其下属连锁店、分店也可成为本行业协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及表决权;

      (2)参加本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3)对本行业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

           服务;

      (5)会员正当利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

           声誉;

      (2)积极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执行本行业协会各项决议;

      (3)提供本行业协会所需要的各种资料,完成行业协会委托

           的各项工作任务;

      (4)对本行业协会不公开的数据、资料协助做好保密工作;

      (5)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申请入会须按规定办理手续,退会也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及退会手续。

    第十三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通过,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在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换届大会,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2)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3)修改协会章程;

      (4)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代表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成员从正式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其间,由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负责协会的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理事会决议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一人,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决定本行业协会终止事宜。

  第二十条       本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常务事

若干人组成,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理事会闭幕期间重大事项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行业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处理有关重要会务,签署有关重大文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行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会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负责行业协会会刊、信息的编辑发行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行业协会根据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向理事会公布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决定;

      (2)本行业协会举办有偿服务的收入,承办政府部门及其他

           单位委托工作取得的收入;

      (3)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4)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本行业协会任务开展各项活动的开支;

      (2)购置本会必要的办公用品;

      (3)常设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

      (4)其他所需正当开支。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本行业协会因故终止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行业协会终止后,在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和一切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二○○六年十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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